第一条 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村镇银行”)依法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横琴村镇银行电子银行用户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横琴村镇银行相关规定及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中,“电子银行”是横琴村镇银行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电子系统,电子银行用户在安全、方便的网银环境中可以办理申请、查询、转账等银行业务。“网上交易指令”指用户合法登录银行电子银行系统,通过电子银行系统向银行发出的符合要求的查询、转账电子信息。
第三条 凡是在横琴村镇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均可申办横琴村镇银行电子银行服务。
第四条 用户在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按照横琴村镇银行规定据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并对由此给横琴村镇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若用户登记的手机号、账号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须及时通知珠海横琴村镇银行并到任一网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用户登记信息有误或不详及未向珠海横琴村镇银行及时申请变更资料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用户承担。
第六条 横琴村镇银行负责受理并审核用户的申请,帮助用户办理数字证书的发放或手机动态口令的绑定。
第七条 横琴村镇银行负责按照电子银行用户的网上交易指令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用户网上交易指令为横琴村镇银行办理业务时的合法记账依据。
第八条 电子银行用户名及用户密码、数字证书及证书密码、手机动态口令是横琴村镇银行电子银行用户进入横琴村镇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的有效身份标识。凡使用电子银行用户名及用户密码、数字证书及证书密码、手机动态口令进行的网上操作,均视为个人用户本人所为。
第九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号码、电子银行用户名及用户密码、数字证书及证书密码、账号及账户密码、银行卡号及卡密码的安全,并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被盗、被冒用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对使用上述电子银行用户名、数字证书、账号或卡号及相关密码进行的一切金融交易承担与用户本人使用操作相同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数字证书、密码等用户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在有效期内毁损或遗失、泄露或发现被盗、被冒用,用户应及时通知横琴村镇银行并办理恢复或注销手续。因用户有关信息保管不善、挂失不及时、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等用户自身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横琴村镇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横琴村镇银行有权按照事先公布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用户拒绝交费或逾期交费,横琴村镇银行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中止对用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由横琴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以横琴村镇银行公告为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更,横琴村镇银行将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不再逐一向用户发送通知。
第十二条 用户在网上办理各项业务时应仔细阅读确认银行电子银行系统的业务提示和规定。
第十三条 用户终止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须到开户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笫十四条 横琴村镇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减少、中止或撤销电子银行服务或服务的种类,并通过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公示、交易提示等方式通知客户,无须预先向客户发送通知;银行不承诺保持任何一项功能或服务不停止或不中断。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横琴村镇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服务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一) 用户开通或使用横琴村镇银行电子银行的申请资料不真实或不准确的;
(二) 电子银行被他人盗用,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可能的;
(三) 利用电子银行进行非法或不正当交易的;
(四) 利用电子银行获取不当利益或造成他人损失的;
(五) 用户注册后超过规定时限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电子银行服务费用的;
(六) 用户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注册账户已经全部销户的;
(七) 其他危害横琴村镇银行业务安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非因横琴村镇银行过错导致电子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用户资金损失的,横琴村镇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用户在办理和使用横琴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过程中与横琴村镇银行发生的争议,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和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协议如有变更,横琴村镇银行有权将修改后的协议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或其他方式公示,不再逐一向用户发送通知。如果用户不同意修改的内容,须停止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并到开户网点办理注销手续;如用户继续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则表示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任何修改。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服务协议、横琴村镇银行相关业务规则、金融惯例和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