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kName

@bankName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企业客户)
第一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bankName(以下简称银行)和自愿申请@bankName网上银行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章程。在本章程中,“网上交易指令”指用户合法登录银行网上银行系统,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向银行发出的符合要求的查询、转账等电子信息。网上银行的用户(无论是在银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之前还是之后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均受本章程条款的约束。
第二条 网上银行是银行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电子系统,网上银行用户在安全、方便的网银环境中可以办理申请、查询、转账和电汇等银行业务。
第三条 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公司和企业均可申办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 用户在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按照规定据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对由此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银行负责受理并审核用户的申请,帮助用户办理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的发放。
第六条 银行负责按照网上银行用户的网上交易指令及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用户网上指令为银行办理业务时的合法记账依据。
第七条 网上银行用户名及用户密码、数字证书及证书密码、动态口令是用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业务的有效身份标识。凡使用网上银行用户名及用户密码、数字证书及证书密码、动态口令进行的网上操作,均视为用户自身所为。
第八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号码、网上银行用户名及用户密码、数字证书及证书密码、动态口令、账号及账户密码、银行卡号及卡密码的安全,并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对使用上述证件号码、网上银行用户名、数字证书、动态口令、账号或卡号及相关密码进行的一切金融交易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毁损或遗失,用户应及时办理恢复或注销手续,在此之前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十条 银行有权按照事先公布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用户拒绝交费,银行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中止对用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网上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由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以银行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用户在网上办理各项业务时应确认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提示和规定。
第十二条 用户终止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须到开户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银行有权随时增加、减少、中止或撤销网上银行服务或服务的种类,而无须预先通知客户;银行不承诺保持任何一项功能或服务不停止或不中断。
第十四条 银行在客户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其他银行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对客户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服务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凡银行与用户发生的账务争议,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银行有权随时修改本章程,具体以银行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如果用户不同意修改的内容,请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并到开户网点办理注销手续;如用户继续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则表示同意并接受本章程的任何修改。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